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條【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】
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;不如實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。
請求撤銷婚姻的,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。
第一千零五十四條【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】
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。
隱私權的保護是以不觸犯他人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的,既然結為夫妻,你就有義務告知對方,我們應當對伴侶和后代的健康負責。
來源:泰寧縣檢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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